2006 年 2 月 28 日,原信息产业部等 7 部门联合制定了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等 7 部门令第 39 号,以下简称 39 号令),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——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及多溴二苯醚进行标识和目录管理。39 号令于 2007 年 3 月 1 日生效以来,有力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。该管理办法通常被称为“中国 RoHS”。但是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,39 号令的相关制度逐渐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。 2016 年 1 月 6 日,工信部联合其他 7 部门发布了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(联合部长令第 32 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《管理办法》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,改进了适用于产品的有害物质的管理方式。同时该《管理办法》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,同日起 39 号令废止。因其取代了中国 RoHS,故也常被称为“中国 RoHS 2.0”。 2018 年 3 月 15 日,工信部发布 2018 年第 15 号公告,正式发布达标管理目录(第一批)及其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,并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后施行。纳入目录的产品需强制符合限量标准要求,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。
管控范围及要求
● 管控范围:
《管理办法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、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,不适用于我国的港、澳、台地区。但在我国港、澳、台地区生产、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《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要求。
● 管控要求:
● 覆盖类型:
原材料、零部件、功能模块、整机成品。
● 覆盖标准:
GB/T 26572
● 测试周期:5个工作日左右
● 测试报价:需根据产品特性、测试需求综合考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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